罔顾事实 枉法裁判
一个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合同违约纠纷案件,就是因为涉及到政府部门,因为是行政诉讼,因为是民告官,所以三年来经历了一系列的枉法裁判。
第一次审理:首先让我们来说一下一审的枉法裁判情况(2021)冀0822行初52号的行政裁定书 :在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人民政府与原告蔡保瑞父女之间有签订书面协议、存在合同关系,并且被告六道河镇政府自认其行为系政府征收行为,在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六道河镇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两原告与兴隆县六道河镇二道河村村委会存在合同关系。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法官杨少明、人民陪审员陈海英和李素兰,于2021年12月27日违法、违背事实的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第二次审理:原告上诉后,由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小龙、审判员刘松平、闫鸿三人组成合议庭,作出的(2022)冀08行终70号行政裁定书,已裁定一审法院认定被诉协议属于行政指导并驳回起诉的裁定是错误的,已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裁定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2行初52号的行政裁定并裁定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
第三次审理:这次审理本案就是再一次的一审,又是枉法裁判。让我们来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却违法的第二次把案件分给了原来的一审法官杨少明以及原来一审的两个人民陪审员,原告提出法官回避申请后,法院把案件分给了马建民,人民陪审员居然没换。通过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原来一审法官和陪审员的行为是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行为,这是违法的安排。不知道兴隆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是不懂法?还是知法违法?还是压根不把人民群众放在眼里?还是不拿法条当法条?
马建民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陈海英、李素兰对本案进行了第三次审理,(2022)冀0822行初24号对案件相关事实已经查明,却故意偏袒被告,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马建民法官及兴隆县审判委员会判决前后矛盾,一方面判决原告胜诉,一方面故意偏袒被告,未判决被告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和承担违约责任,于2023年1月12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了一个原告没有提出的要求、按合同支付过渡费的结果。
第四次审理:第三次判决后原告再一次上诉,第四次审理此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违法的把案件第二次分给了之前审理过本案的李小龙法官,审判员是李莉和王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兴隆县人民法院压根不把法条当法条,违法分案判案,公然践踏法律。法院说承办法官是李莉,原告也没有在意第二次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李小龙法官,居然第四次又来审理此案,考虑到在第二次审理本案时,李小龙法官判决的也很公正,就没有提出回避申请。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23年4月28日,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人民政府,主动提出和解方案并和原告签订了和解方案,同日双方签订了庭外和解协议书,双方确认庭外和解的期限为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期限届满如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不再和解,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庭外和解协议书已被甲乙双方签字按印盖上兴隆县六道河镇人民政府的大红公章,却又约定和解期限为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明明已签字盖章了和解方案以及和解协议书,却又说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没达成和解协议为什么要签订和解协议书?如果要签,是不是也应该是签订和解意向书而不是和解协议书?大家有没有觉得这种做法是自相矛盾呢?
2023年5月25日,六道河镇人民政府再次和原告签订了第二次庭外合解方案,同日人民政府邀请原告一起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进行庭外和解,期限一个月。理由是双方已基本达成和解意向但无法在原期限内就全部和解内容达成协议,需要时间进行进一步协商。就这样,被告巧妙的把案件的审理期限就拖长了2个多月。
当事人在庭外达成的和解方案以及和解协议书中协商一致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自行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可作为法院裁判的相关依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理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和解方案以及和解协议书中约定一致的内容来依法判决。可是第四次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日作出的(2023)冀08行终56号行政裁定书又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兴隆县法院(2022)冀0822行初24号行政判决;又一次违法的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三个法官和法官助理顾成龙以及书记员薛莎莎,这么多人在判决书中最后盖章的地方,把2023年错打成了2022年,也没有一个人发现。法官们请看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难道法官们不清楚第四次审理此案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法律规定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可是有哪一次审理是不超审限的呢?
第五次审理:案件第四次审理后、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还没有确定开庭日期,同一个案件第三次要到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还不确定兴隆县人民法院将会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玩出什么新花样。
一个简单的合同违约纠纷案件,已历时三年,经过四次审理都不能依法判决,就这么审来审去拖时间,玩弄百姓于股掌之间,两级人民法院屡屡犯错,折射并揭露出中国人民法院存在诸多问题:
1、法院和法官将法律法规视若无睹吗?
2、法官是法盲吗?
3、人民法官没有心怀人民百姓?心里面只是装着政府和官员,一心只想判决政府胜诉,实在没有理由、不能判决政府胜诉的时候就一直这样无限循环、审来审去拖时间吗?
4、是法院和法官不作为吗?
5、行政干预让法官们怕丢了工作而不得不违法、违背良心判决案件吗?
屏幕前的您,请您在评论区留言,也可以发送邮件到邮箱[email protected]、或者微信留言13501077705:人民法院是不是就应该依法依据事实判决?如果判决后不能执行,是不是就应该把人民政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政府和人民都是案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应该是平等对待,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应该一视同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什么人民法院从2021年到2023年长达三年之久都不能依法依据事实判决一个案件?原告蔡保瑞的案件最终的结局在哪一年?会是什么结果呢?人民法院是想等人民政府有钱解决问题的时候再裁定原告撤诉吗?如果人民政府一直没有钱履行合同,一直违约,人民法院想要怎么办呢?
一个案件因为事实认定不清只允许发回重审一次,可是目前却已发回重审了两次,兴隆县人民法院,将要第三次审理本案的第五次诉讼,如果第五次判决不合理的时候,原告还需要再次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第六次审理本案。终审不终啊,两原告一直在打官司民告官的路上要走多久呢?什么时候才可以胜诉呢?
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转发、评论,让更多的人看见。今天的我们,或许就是明天的您。正如鲁迅《呐喊》短篇小说中所说:今日我若冷眼旁观,他日祸临己身,则无人为我摇旗呐喊!朋友们,让我们一起来唤醒中国司法的良知、一起来监督中国法官们的工作吧!
大家觉得可以把四次判决书的全部内容,还有兴隆县六道河镇人民政府盖章出具的那四张和解方案、和解协议书、第二次和解方案、庭外和解申请书一起曝光吗?
今天是2023年9月23日,让我们拭目以待,看看人民法院会给我们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来源:时事随笔 作者:福悦来(海南)
原文链接:http://m.fuyuelaifalvzixun.com/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33&id=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