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以强奸定罪
法院查明,2022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宋家鑫之女友公某(已判决)等人对张某某(女,受侵害时14周岁)随意殴打、强行拍摄裸体视频并威逼利诱其从事卖淫后,以先找个男性实验为由,由宋家鑫驾车将张某某带至沂水县沂城街道沂新中学对面宋家鑫经营的“回收礼品”店内,在公某等人的安排下,张某某被迫与宋家鑫在二楼卧室内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宋家鑫被网上追逃,后于同年2月17日到沂水县公安局投案。宋家鑫及其辩护人均进行了无罪辩护。 法院认为,被害人被同案犯公某、陈某强迫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同案犯公某、陈某已因该犯罪行为被刑事判决(构成强奸罪)。被害人被迫与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已经刑事判决确认,辩护人称应认定被害人系卖淫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宋家鑫主观上明知被害人系被胁迫的,客观上仍实施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构成强奸罪。
还原事实,裁判遭质疑
被害人张某某与公某在沂水县城沂河公园发生冲突发生扭打过程中,张某彤拽了公洁的头发,公洁向张某彤索要赔偿,达成赔偿600元的和解协议。公洁、陈静后多次在公园、网吧等地殴打张某彤逼她还钱。2022年1月2日,公洁和陈静再次殴打张某彤并拍裸体逼迫张明彤卖淫还债,张明彤同意。 2022年1月2日21时许,在宋家鑫经营的“回收礼品”店内,洗浴后张明彤裹着浴巾来到宋家鑫的卧室,没穿衣服自己上床,二人发生性关系,期间并无暴力、威胁行为。当天晚上,被告人宋家鑫开车送张某彤回家,还买了很多东西送给她。 张明彤报案后,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陈述中,张明彤仅仅供述了公洁、陈静殴打的行为,只字未提与宋家鑫发生关系的情况。 本应一起审理的案件被分成两个案件,先将公某、陈某胁迫卖淫的行为定性为强奸,以公某、陈某犯强奸罪进行判处。后以以公某、陈某犯强奸罪的刑事判决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对宋家鑫作出构成强奸罪的刑事判决。 公某、陈某两位女性的犯罪行为被定性为强奸,显然存在硬伤!这一判决如果上诉或申诉,是否因没有男性涉及构成强奸罪被定性错案,我们不得而知!弥补这一硬伤的关键一环那就是判决宋家鑫构成强奸罪,只有宋家鑫被判处犯强奸罪才能维持公洁、陈静强奸判决的合法性、稳定性和逻辑性。 二审裁定也认为宋家鑫对被害人被胁迫与其发生关系是否明知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但未顾及宋家鑫的主观认知,并无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宋家鑫“明知”这一事实,进而依据猜测性、推断性的证言来定案,错定法律关系性质,出入人罪。
坚信无罪,申诉求公道
申诉认为,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予以排除,且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致错误定性法律关系。法院认定宋家鑫对被害人被胁迫与其发生性关系是知情的依据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及证人证言,上述证据除被告人明确供述“不知道”以外,其他言辞证据均是“推测性”的“应该道”。 从公某收受600元(微信转账)的时间来看,本案明显存在两个现场。第一犯罪现场系胁迫卖淫现场,后出现交纳嫖资的事实,最后才是嫖娼卖淫现场,所谓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 申诉还认为,没有查清宋家鑫给公某转账600元这一事实的真实目的,致本案法律关系定性错误。 公某、陈某与张某某之间的纠纷是张某某“欠”公某600元钱,公某、陈某数次殴打张某某就是在催讨这600元钱,并逼迫其卖淫还钱。宋家鑫于2022年1月2日18时“即发生性关系之前的数小时” 给公某转账600元钱,其真实用意即是支付嫖资。公某和宋家鑫之间显系嫖客与小姐之间介绍卖淫的关系。 他期待着,公平正义的裁判早日到来,还宋家鑫一个公道! |
宋家鑫的父亲宋甫认为,法院故意遗漏对被告人宋家鑫有利的证据,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前提下,根据数个推测性的言辞证据,认定被告人宋家鑫犯强奸罪,是错误的。该案一二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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