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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河东:农村污水治理项目困在结算,施工方“急了”!

2023-11-23 10:05  来源:法观网   浏览数:
2021年10月19日,亿鲁公司从奥能公司分包了32个村庄的农村污水治理工程,进行“雨水、污水管道沟渠”开挖建设施工,当年就施工完成,但是直至两年后的2023年11月20日,该工程依旧没...

2021年10月19日,山东亿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亿鲁公司)从奥能(山东)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奥能公司)分包了32个村庄的农村污水治理工程,进行“雨水、污水管道沟渠”开挖建设施工,当年就施工完成,但是直至两年后的2023年11月20日,该工程依旧没有结清,相关的审计结论更是没有时间表。

 

政府工程,转包分包

2021年9月23日,临沂市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发布施工招标公告,招标人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下称河东分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10月14日开标,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蒙公司)以33750666.12元的总报价中标。

 

东蒙公司中标后,中标项目先是被转包给奥能公司,后被分包给亿鲁公司,工程总价1200万元。为了能够“更好”的完成这个项目,奥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奥能公司、奥德瑞华(山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亿鲁公司及其相关的山东奧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三份合同。

 

工程完工,困在结算

2021年10月1日,亿鲁公司拿到河东区环保局、东蒙公司、奥能公司等三方给予的施工图纸,在临沂市河东区相公、汤河、汤头、郑旺、凤凰岭和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埠等镇、街道共38个村庄(其他公司施工6个村庄)中分包了32个村庄,进行“雨水、污水管道沟渠”开挖建设施工。

    时间紧、工期短、任务重!亿鲁公司先后投入900多人,工程机械11台,先后在32个村庄,不同的村居地形,深挖1.5米至3米的现场施工约50000米。与此同时,在长、深度2米至6米的地方建集水池4个,建长度和深度2米至3米的地方建集水池57个,并且在长达50000米的管道上,加盖水泥制板约38000米,其中水泥盖板占用资金300多万元,在复杂的施工过程中,亿鲁公司前期垫资约400万元。

在工程施工量完成总任务的三分之二时,东蒙公司分8次拨付的414万元资金,没有经亿鲁公司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143万,剩余约700万元的工程资金至今无法兑现。

2022年,东蒙公司和奥能公司分别进行全面现场测量验收审计3次,奥能公司单独又测量验收一次。但是验收审计结果至今没有公布,亿鲁公司多次询问,三方均以审计还没出来进行搪塞。

 

层层扒皮,有苦难言

亿鲁公司说,剩余约700万元的工程款至今无法兑现,令其苦不堪言!工程施工建设完成两年多了,但是农民工的工钱和厂家生产材料的款也不能兑现,目前一年一度的元旦和春节即将到来,不知道自己何时能兑现他们的费用款项。

 

  亿鲁公司还说,这个项目是分包而来的。分包协议约定,承包方承接工程总价(东蒙水利公司下浮完成后)下浮7%后支付给分包方。实际操作中东蒙公司将工程总价下浮10%后支付给奥能公司,奥能公司再下浮7%后支付给他们亿鲁公司。这个项目经过层层扒皮,去掉17%的净利润后,本身就没有多少利润可言,如果加上拖欠两年之久的支出的各项费用,这个项目不赔钱就是好事!

 

急切求助,期待结算

河东区环保局告诉相关网络媒体,他们知道亿鲁公司的难处,前期专门召集各方开了座谈会。因为是政府工程、财政投资,没有审计报告就无法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啥时候出来,不是他们说了算的,但是肯定会积极推动,尽快完成结算。

亿鲁公司面对这种局面实属无能为力,只能祈求河东区环保局、东蒙公司、奥能公司等单位考虑一下亿鲁公司的实际难处,尽快结清工程款项,让两年多的旧账圆满的划上句号,让农民工兄弟能安心圆满地拿到自己的辛苦钱!

政府工程中标后被转包、分包,分别提取10%、7%的“费用”,是否合法、合规、合适,相关部门应该给一个明确的说法和结论。政府工程没有审计结论,能否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本网将持续关注)

 

相关链接:不能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依据的个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第二条第(七)项和《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0〕8号)第7.4明确规定: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法律依据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第11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7年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该复函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四:关于纠正处理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备函〔2017〕447号)要求全国有关省区市纠正处理在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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